今天是:2024年9月23日 星期一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的通知
漳政综〔2014〕16号

圆新建设集团 日期:2014-02-13  来源: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06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在芗城、龙文两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八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近八年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观上需要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以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决定对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区域调整为:芗城区、龙文区和圆山新城(范围包括龙海市的九湖、颜厝、程溪等镇)区域。
  二、调整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在城管执法机构原先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交通、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八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将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由市、区城管执法机构集中行使。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调整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附件:漳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物业管理方面法定依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