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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湖公园管理规定
圆新建设集团 日期:2013-10-24  来源:   【字体:

九湖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园开放时间为上午06:00-晚上22:00,非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公园。
第二条 不得践踏草地、攀爬树木、捕捉动物,不得采摘植物、花果,自觉爱护花草树木。
第三条 不得损坏绿道、石凳、石雕、路灯、监控、音响、果皮箱、标识牌、景观桥(亭)、果皮箱、游乐设施、健身器材、各类地下管线等,注意保护公共设施。
第四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严禁倾倒垃圾、土头,不得在公园内放养禽畜,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应放入果皮箱内,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第五条 不得在公园亭廊、座椅等休憩设施处躺卧,不得宿营、戏水,不得攀爬假山、围网,不得涂写、刻画公共设施,讲究个人行为文明。
第六条 禁止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公园管理单位的观光车除外)进入公园绿道、步道,不得随意停放车辆,严禁挪动、损坏挡车石。
第七条 禁止在公园野外使用明火,严禁烧纸、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擅自摆摊设点,严禁张贴、散发广告。
第九条 禁止不文明、不健康的展览、表演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公园免收门票和停车费,游客的车辆、物品以及游乐、健身活动,一概由个人负全部的安全责任;游乐健身设施须按规范使用,儿童游玩须有成人陪护。
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应取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教育;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阅读本规定,进入公园后,均视为承诺遵守本规定。
  
                                                                   漳州市荔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4日